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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网信办关于开展2018年度武汉市大数据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8-04-12 来源: 【打印】

  各有关单位:

  根据《武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武网发〔2015〕46号),现就开展2018年度大数据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从事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生产或数据服务业务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税务关系在武汉市;

  (三)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

  (四)企业主营业务需在下列范围内:

  1、生产服务器或数据存储设备;

  2、提供数据整理、存储、运维、安全服务;

  3、提供数据挖掘、计算、加工服务;

  4、提供数据咨询、分析服务;

  5、提供大数据交易服务;

  6、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经处理产生价值;

  7、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服务;

  8、提供与大数据相关的云计算服务。

  二、申报材料及受理时间

  (一)《2018年度武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

  (二)武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员工总数及学历结构说明,提供大数据服务的情况、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研发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发展前景和规划以及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

  (六)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证明和明细表(合同名称,开票日期、金额,大数据业务内容及额度等)。涉及申报条件中8项业务收入的合同、资金入账票据的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注:申请认定企业的一般信息化工程、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收入不能计入大数据业务收入,仅其中能明确划分的大数据产品和服务收入可计入。

  (七)其它需要出具的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用A4纸简装成册,一式两份,封面和骑缝处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的电子版。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

  (八)受理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

  三、联系方式

  地址:江岸区兰陵路1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303室

  联系人:张成利

  办公电话:027-82796755

  电子邮箱:5549639@qq.com。

  附件:《2018年度武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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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