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3]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全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为特征的下一代互联网产业(云端创新产业)发展,加快实施“云端计划”,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互联网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已有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互联网企业可使用集中办公区域办理工商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允许仅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二)对互联网公司制企业工商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支持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互联网企业。
(三)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者申请创办微型企业,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支持互联网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互联网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积极开展互联网企业认定试点工作,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具体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三)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大力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
(一)自2013年起,3年内每年认定一批重庆市互联网龙头企业,滚动实施互联网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对认定的互联网龙头企业,以其当年缴纳的税收比上一年增长15%为基数,按照超过基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鼓励支持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互联网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总部(含区域性总部)。依据其缴纳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等情况,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或园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以内的落户奖励。
(三)支持建立行业性结算平台,对互联网发卡企业按实际消费额征税。互联网交易结算平台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年内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50%给予奖励。
(四)对取得内容提供商(IC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因特网数据中心(IDC)等运营资质的互联网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五)重点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业务发展好的本地名优互联网企业,打造一批应用性强、市场渗透率高的知名平台(产品)。定期表彰重庆市优秀互联网企业、优秀网商和互联网知名产品(平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四、支持技术研发和攻关
(一)加强互联网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投入超过1000万元建设开放式、专业化市级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鼓励支持国内外互联网企业来渝设立独立研发机构,或与我市科研机构共建研发中心、实验室等。对将研发机构设在我市,并承担了国家、市级重要课题、重要建设任务的互联网企业,给予专项资金配套支持;对围绕我市互联网产业发展,开展重要课题研究、重点平台建设的互联网企业给予重点资金支持。
五、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建设由我市至国内主要通信网络汇集区域、城市的数据直达专线,确保通信网络质量符合在岸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业务发展需求;建设重庆至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数据专用通道,确保通信网络质量符合离岸云计算服务传输质量要求。
(二)推进高质量云计算数据中心发展,开展重庆市互联网产业孵化平台试点工作,建立虚拟式孵化平台,为符合条件的市内外互联网企业提供优惠的电信IDC服务。
(三)完善价格政策,互联网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
六、加大政府资金投入
(一)自2013年起,在民营经济发展、科技发展等市级相关资金中,每年安排5000万元,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采取符合互联网产业特点的管理方法和申报方式,重点用于龙头企业培育、大型互联网企业引进、品牌打造、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电力和通信补贴等,以此带动企业、社会、市场对互联网产业的投入。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另行制定。
(二)文化产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向互联网产业倾斜,共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七、建立完善投融资体系
(一)构建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天使投资、VC(风险投资)、PE(私募基金)分段投资体系。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互联网产业项目,奖励细则按《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渝办发[2012]307号)执行。
(二)充分发挥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并吸纳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托专业管理团队,组建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基金。
(三)市三峡担保公司加大对互联网企业贷款担保力度,每年切块不少于2亿元的担保信用额度,用于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
(四)成立重庆市互联网天使投资俱乐部,建立天使投资者网络。
(五)建立互联网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信息库,为股权基金及相关单位、企业提供投融资信息,促进投资基金与企业、项目的对接。
(六)对投资互联网产业的机构实施投资风险补助,补助方式与标准按照《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10]119号)执行。
(七)对重点互联网企业改制上市所产生相关费用进行补贴,补助方式与标准按照《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渝财企[2011]349号)执行。
(八)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并在渝设立全国性总部的,按照《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09]183号)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八、加快应用服务市场培育
(一)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本市注册并有良好后续服务能力的互联网企业。
(二)加快建设“国际离岸云计算数据基地”和“全球云端设备制造基地”,鼓励支持创建云端创新产业示范园区,每年组织评审云端创新产业试点(示范)项目和云计算服务试点(示范)项目,鼓励支持智能终端、云应用与数据服务企业融合发展。
(三)重点在汽车制造、电子制造、医药及农产品等领域培育一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开展大宗商品网上现货交易,培育一批新兴的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支持传统百货、连锁超市等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业务,每年滚动实施一批电子商务服务示范项目。
(四)支持建立以“云端融合”为核心的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开发基地,扶持和鼓励创办移动应用软件开发企业,定期组织举办移动应用软件开发大赛,支持软件服务骨干企业研发云服务业务,创新服务外包模式。
(五)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和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卫生、环保等领域数据的实时分析,有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提高危机的预判和快速响应能力。积极开展大数据服务试点工程和应用示范,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推广使用大数据服务,深化数据挖掘和应用。
(六)加快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交易认证服务平台建设和功能完善,着力解决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中的通关、结汇难题,鼓励我市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境外批发或零售业务,支持国际电子商务企业正规结算、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打造国际电子商务结算中心。
九、推动产业基地建设
(一)统筹空间布局及安排用地,保障互联网产业基地建设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重大互联网产业(云端创新产业)基地项目用地。
(二)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土地发展互联网产业(云端创新产业)。开发业主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互联网产业(云端创新产业)基地,经认定为市级互联网产业(云端创新产业)基地的,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3年内出租或转让房产收入,其缴纳的有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基地,用于支持基地发展和入驻企业的房租补贴。具体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支持互联网初创企业入驻基地,对入驻市级互联网产业(云端创新产业)基地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或园区给予2―5年的房租减免补贴,并提供完善的网络带宽、服务器等配套基础设施。
十、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鼓励互联网产业创新人才、创新团队来重庆创业。凡在互联网相关领域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或机构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来重庆创业,按企业发展规模和业务性质给予50万―5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并可根据发展情况连续支持。
(二)我市互联网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在渝从事互联网业务并在渝纳税的互联网企业,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时,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或园区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定的奖励。
(四)支持重庆市云计算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整合高校、企业和社会资源,构建畅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持各院校设立互联网相关专业,培养软件开发、游戏设计、网络安全、网络分析、网络营销等互联网产业急需人才。
(五)鼓励国内外知名软件人才专业培训机构开办互联网人才培训学院,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软件人才培训机构,经认定授予“重庆市互联网人才培训基地”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一、有序组织实施
市云计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我市互联网产业发展工作及重大事项的审议。市云计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委)具体负责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园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求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促进本地区、本领域互联网产业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